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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06]5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2006-05-26 08:40  

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

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自1999年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住房制度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一)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要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应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不超过上限标准。

(二)全面建立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单位要为19996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规定比例缴存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

(三)向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原则上按照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住房未达标退休人员、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顺序发放。2006年完成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住房未达标离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解决,资金或经费困难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2008年完成市、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其他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二、调整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已经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可仍按原定方案执行,不再调整政策;尚未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在执行原有的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基础上,对以下几方面政策进行调整。

(一)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公有住房“过户”的认定。以19996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界限,此前“过户”给子女等人的住房,按“过户”后的承租人认定现住房;此后“过户”给子女等人的住房,仍认定为职工本人的现住房。

(二)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去世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对1999630日施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去世的住房未达标职工,按职工在世时应享受的政策发放住房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程序领取。

(三)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职工职务和职级的认定。离休人员的职务和职级,由组织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确定。在职职工的职务和职级,由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按本文件下发之日的职务和职级认定。

(四)住房补贴的支取。单位对未购买住房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由职工支取。以前已纳入专户管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由职工支取。

(五)鼓励单位职工购买现住公房。凡有未出售自管产住房的单位,要积极向职工出售现住公房。有关管理部门要为单位出售自管产住房创造条件,并办理各种手续

(六)各单位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可将单位自管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以及住房基金利息收入等,作为发放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三、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国土房管局和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政府以及市级机关、市教育系统的房改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总结房改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顺序发放、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二)各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推动所属企业贯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企业要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各区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作部署,全面做好区属(驻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并全面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进度。

(四)市级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和市教育系统房改领导小组,要按照工作分工做好所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职工住房建档验收工作进度,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核定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等工作。

(五)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搞好调查研究,认真研究住房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要统一组织住房货币分配的政策培训工作,做好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审批、备案以及实施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做好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验收工作。要坚持民主决策、群众监督制度,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事。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关于严肃房改纪律、制止和纠正深化房改中违纪违规行为的通知》(津监察发〔19997号)要求,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房改政策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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