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委、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78号)要求,从2014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租范围和标准
(一)调租范围
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产住房),自2014年9月1日起,租金提高30%。
(二)调租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197号)规定,以三级地段、砖混二等、一般装修、设备的单元式楼房为标准房屋,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成套独用住房每分分值0.0241元,非成套住房及成套伙用住房租金每分分值0.0215元。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租金=分值×(基本租金分数+调剂条件分数);
应收租金=居室面积租金+附属面积租金+附加条件租金;
应收租金计算到角,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三)凡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房改试点的区、县及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低于此次调租标准的,2014年9月1日起也随之调整;高于此标准的,仍按原租金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政策
为保证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减轻提租对离休干部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和社会优抚救济对象生活的影响,对下列人员实行租金减、免、补政策。
(一)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不提租。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凭“离休证”;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和已故退休工人配偶,凭主管区(县)、局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房屋管理单位按2001年公有住房标准核收房租。
(二)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待遇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由房屋管理单位按1996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核收房租。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房屋管理单位按1996年我市公有住房标准核收房租。
三、责任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负责本系统单位产住房调租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负责本区县直管公产住房调租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本区、县单位产住房调租工作予以指导、推动。市房产总公司对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调租工作予以指导、推动。
(二)时间安排
2014年9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调租工作全面展开,分为三个阶段:
1.培训准备阶段(9月15日前完成)
市国土房管局召开全市公有住房调租培训会,各区、县房管局组织本辖区内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培训,确保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管房人员掌握调租政策。
2.调租阶段(9月30日前完成)
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公有住房管理系统中公有住房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后,由系统自动计算调整后的租金。
3.补充打印合同阶段(10月31日前完成)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公有住房承租人分批有序的将住房租金变动情况补充打印在《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公有住房调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承租人和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的重点工作,对调租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时间和人力,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调租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提租宣传,强化业务培训。调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宣传,使群众了解公有住房调租的目的和意义,切实做好调租业务培训,保证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管房人员准确掌握调租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
(三)严格租金管理,加大监督力度。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租金使用管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使用相关规定,严格租金使用管理,加大租金使用监管力度,提高租金使用透明度,确保调增租金足额用于房屋修缮,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
(四)提高服务意识,搞好房屋养管。各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意识,热情接待群众,按计划完成调租和补充打印合同工作。按照公有住房修缮相关规定,做好房屋维修养护,主动公布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房屋修缮及时率、完好率,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