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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土房发[2015]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6-26 09:38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本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整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范围及对象

本市城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可以向承租人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一)房屋使用权存在争议的;

(二)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的;

(三)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

(四)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各类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

(五)已列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的;

(六)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属于政府代管住房的;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购房人应当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外省市驻津办事处在本市的公有住房,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公有住房的本办事处非本市户籍职工出售。

二、出售价格和折扣政策

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1号)规定执行,其中《天津市地段区域范围》见附件1

折扣政策中,折扣工龄按承租人及配偶199211日之前的合计工龄计算;承租人丧偶的,可享受配偶生前199211日之前工龄折扣;承租人无配偶的,可按承租人199211日前工龄的1.5倍计算;承租人丧偶或无配偶的可以从同户籍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中选择一名工龄较长的成员计算工龄折扣。

购房人工龄凭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户口簿认定。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作业享受折算工龄的职工,以市、区(县)劳动人事机构审核认定的职工工龄审定表的记载为依据,计算工龄折扣。

工龄折扣只能使用一次。

三、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一)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程序

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程序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102号)规定执行。

(二)直管公产保管自修住房和单位产住房出售程序

   1.出售批准

直管公产保管自修住房使用单位和单位产住房产权单位(以下称为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见附件2)。直管公产保管自修住房单位售房前应当与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公用处)签订《委托售房协议书》,经公用处审核同意后,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批准书》;单位产住房产权单位到所售住房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批准书》。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

2)出售公有住房的申请(含上级主管区(县)、局同意售房的批复);

3)《公房出售明细表》(见附件3);

4)《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提供要件不齐全的,市、区(县)房管局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内容;要件齐全的,市、区(县)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批准书》。

   2.申请购房

承租人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户口簿、承租人身份证,到公有住房所属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领取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见附件4)和《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调查表》(见附件5)后交售房单位。

   3.签约交款

售房单位填写《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表》(见附件6)、《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见附件7),并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见附件8)。

购房人携带售房单位填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见附件9)到指定银行交纳购房款,同时交纳购房款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定银行收款后代售房单位开具售房发票。

       4.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照权属登记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四、续购公有住房全部产权程序

已购买部分住房产权的购房人续购公有住房全部产权的程序,仍按本市续购公有住房全部产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权属规定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享有全部产权,再次转让时按照私产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201571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公有住房地段区域范围

     2.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

3.公房出售明细表

4.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5.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调查表

6.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表

7.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

8.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9.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

201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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